来源:学员工作处(公务员培训处)        发布日期: 2014-01-08
为加强校园车辆通行停放管理,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良好的校园秩序,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凭“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临时通行证”、“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学员车辆通行证”和“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教职工车辆通行证”进出。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服从学校管理,自觉接受学校门卫的检查和询问。
三、本校公务车辆,凭派车手续外出;教职工和学员车辆,凭通行证进出。
四、来校联系工作的外来车辆,由接待部门通知校园管理中心,换取临时通行证后进入校园。为学校基建或维修工程服务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通行。
五、机动车辆运送公用器材、设备、家具或其它物资,需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方可离开校园。
六、经同意临时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需换证登记,进入前,将车停靠在校大门外左侧适当位置,凭有效证件登记,换取“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换回。
七、非机动车辆从校大门的南侧小门进出,下车推行。
八、车辆进入校园,须按标示、标线方向行驶、停放。遇有特殊情况,由校园管理中心或接待部门派人引导通行。
九、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5公里,禁止鸣笛和超车,不得进入设立禁行、禁停标志的区域。
十、严禁在校园内练车、洗车,夜间行驶不得使用强光灯。
十一、在校学员和教职工车辆凭证按指定区域停放。校园内一律不允许停放其他外来车辆。因工作关系确需停放的,由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审定。
十二、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或停放时损坏学校公用设施、设备的,需照价赔偿。
十三、凡不遵守本办法,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不允许其车辆在校园内通行、停放。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