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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 学习培训期间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

来源:学员工作处(公务员培训处)        发布日期: 2014-06-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期间作风建设,培育优良学风校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以下简称为学员)。

第三条  学员应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第四条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

第五条  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第六条  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应积极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会等活动。

第七条  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第八条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任何礼品、礼金,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第九条  学员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  实行承诺制。学员入学后,要与党校(行政学院)签订《学员廉洁自律“六不”承诺》,即:不参与吃请;不在校外留宿;不留车辆驻校;不参加“带彩”的娱乐活动;不接待“礼节性”来访;不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

第十一条  实行巡视制。党校(行政学院)应加强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作风建设的巡视工作。省、市、县纪委应分别在同级党校(行政学院)设立学员作风建设巡视室和举报箱,会同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执行《规定》情况进行巡视督察。

第十二条  实行登记制。党校(行政学院)对探访学员人员实行门卫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学员要吃在学员食堂,住在学员宿舍,每周一至周四晚上10点前必须返回学员宿舍。学员管理和纪检部门每周对学员就餐情况进行公示,不定期对学员车辆驻校和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实行追究制。学员学习培训期间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处理,典型事件予以曝光并将情况反馈选派单位。对相关部门教育管理失职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述廉制。党校(行政学院)应把廉洁自律情况列入学员党性分析内容,学员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及进行党性分析交流时,应将执行《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进行述廉。

第十六条  实行反馈制。学员毕业时,要认真填写《学员廉洁自律登记卡》,此卡随《学员考核登记表》一同寄送学员选派单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党员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鄂党校〔200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