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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来源:研究生部        发布日期: 2024-03-22

为做好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为“打造党校一流特色研究生教育”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党校特色。始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着力选拔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加强复试和调剂工作组织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四)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优化考生服务,为考生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二、组织领导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常务副校长赵斌同志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我校研究生部牵头,各导师组、各教研部配合,共同负责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具体相关工作,制定复试和调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行为规范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等。

(三)我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考试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复试期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复试

(一)各专业拟招生计划数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结合国家下达的正式招生计划和报名考试情况等,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各专业拟招生计划数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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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试分数线确定

1.我校一志愿复试分数线

经济学门类(含020100理论经济学等1个专业):总分(含加分)不低于338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7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71分。

法学门类(含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200政治学、030204中共党史、0305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4个专业):总分(含加分)不低于331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7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71分。

公共管理(MPA):总分(含加分)不低于208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3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86分。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指按照教育部规定,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符合教育部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的,按教育部划定的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确定复试分数线。

2.我校调剂复试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择优遴选部分申请调剂考生参加复试。待一志愿复试结束后,我校调剂工作办法将按规定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官方网站上公布,差额复试比例不低于120%。

3.关于享受照顾或加分政策

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研考初试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研考初试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三)复试资格审核

1.复试前,对拟参加复试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复试时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替考”。

2.未能通过学籍学历校验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将教育部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发送给我校研究生部。

(四)复试时间和地点

1.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初步定在2024年4月8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初步定在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我校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为准。

2.一志愿考生复试地点拟定在我校教学楼内,设置专门区域,严格考场管理。

(五)复试内容和形式

1.我校各导师组成立分专业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复试小组组长对复试成绩负责。评分记录交我校研究生部集中统一保管。

2.学术学位考生复试内容一般由专业知识考查、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含政治素质、研学态度、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培养潜力等)等3项组成,考试方式为面试。专业学位(MPA)考生增加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科目,考试方式为笔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2门本科主干课程(不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位考生复试时间须在20分钟以上。

3.复试内容每项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单项成绩不合格或总评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评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综合成绩和总评成绩均为百分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各项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

学术学位:

复试综合成绩=专业知识考查单项成绩×6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单项成绩×30%+综合素质考查单项成绩×10%;

学术学位总评成绩=50%×100×(初试总分/初试满分)+50%×复试综合成绩。

专业学位:

复试综合成绩=专业知识考查单项成绩×5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单项成绩×20%+综合素质考查单项成绩×10%+思想政治理论笔试单项成绩×20%;

专业学位总评成绩=60%×100×(初试总分/初试满分)+40%×复试综合成绩。

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并审核通过、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若同一专业多名考生总评成绩出现相同的情况,按考生复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考生复试综合成绩仍然相同时,则进行加试,按照加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5.复试采取现场(线下)复试方式进行。采取“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提前组织考官、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

6.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六)复试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实行“一岗多控、多岗监督”工作机制,成立我校复试督查巡视组。

2.与考生逐一签署《诚信复试承诺书》,提醒并要求考生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3.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四、调剂

(一)申请调剂复试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2.我校各专业具体调剂接收条件等,以我校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调剂工作办法为准。

(二)所有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办理调剂手续。我校各专业接受考生申请调剂的时间,以我校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调剂工作办法为准。

五、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开展体检工作。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

(一)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素质、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核查考生考试作弊、受处罚等情况。

(二)我校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直接了解,必要时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三)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录取

(一)录取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3.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

4.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二)就业类别

原则上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按“非定向就业”类别录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按“定向就业”类别录取。

1.非定向就业:按学校推荐、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非定向就业考生按要求转档案到我校研究生部。

2.定向就业: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就业。定向就业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未签订者不予录取。定向就业考生入学后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等。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新生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对所有考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信息公开公示

通过我校官方网站、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名单、调剂工作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考生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校提出申诉。

九、咨询及申诉联系方式

(一)咨询: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21号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新校区)研究生部,邮编432200

电话:027-85306830

电子邮件:zghbswdxyzb@163.com

(二)申诉:考生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具名向我校机关纪委提起申诉。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21号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新校区)机关纪委,邮编432200

电话:027-61528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