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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华 | 多措并举守护好劳动者“钱袋子”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日期: 2025-03-29

编者按

2025年3月26日,《学习时报》03版民主法治刊发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王冠华署名文章《多措并举守护好劳动者“钱袋子”》,现予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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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对治理欠薪纠纷、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严惩恶意欠薪,守护的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多措并举予以治理。


加大案件审判执行力度,推动生效裁判履行到位。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将更多精力放在追缴欠薪工作中,确保胜诉的劳动者“纸上利益”及时兑现。一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着眼于化解欠薪纠纷,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完善欠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通道。对案件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欠薪纠纷,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提前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从宽处罚作出了规定,旨在为行为人改过自新提供机会,引导行为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让农民工尽早拿到劳动报酬。对于行为人在公诉前付清劳动报酬、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法严格判处实刑,以有效惩治、震慑恶意欠薪者。四是以建设工程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的执行力度。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同时,依法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执行措施,拓展追缴欠薪渠道,督促欠薪企业和个人多方筹措资金、支付报酬。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欠薪公司,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引导股东直接支付欠薪,化解公司“空壳化”导致的欠薪难题。


规范工资支付,推动欠薪治理从清欠向防欠转变。从根本上减少欠薪问题的发生,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刑法打击惩治固然重要,但仅靠事后追责难以根治问题,必须推动欠薪治理从事后清欠向事前预防转变,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薪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形成源头治理、过程监管和事后追责的完整链条。一是强化企业自律,推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内部工资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依法开设使用工资专用账户,优先保障工资支付,不得挪用劳动者工资。在经营出现困难时,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工资支付计划。此外,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的学习,提高及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自觉性,做到不敢拖、不能欠、不想欠。二是运用科技赋能,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智慧监管。例如,有的地方开发建设了欠薪联合预警指挥平台、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等智治欠薪平台,从用工实名考勤、工资确认和支付指令三个重点环节着手,打通各行业主管部门、银行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间的数据堵点,构建了全过程监控、全链条可溯的工资支付监管体系。三是完善工资支付信用等配套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依托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建立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实行分类监管。


注重协同履职,强化法律法规的衔接。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方共同发力才能织牢“保护网”。一是完善欠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满足行政前置条件,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尤为关键。一方面,在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兜底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对主管行业的欠薪治理,拓宽欠薪案件的线索来源。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及时立案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司法认定打下良好基础。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健全仲裁、审判衔接机制。开展仲裁、审判信息比对机制建设试点,统一裁判尺度,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三是健全欠薪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各部门数据和信息共享,构建顺畅的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四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在法律秩序统一的前提下,保持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加强有效衔接,共同为严惩恶意欠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提升维权能力,畅通欠薪维权通道。严惩恶意欠薪,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更要依靠劳动者主动采取多种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将劳动权益保护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针对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普及,帮助劳动者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维权技巧,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畅通欠薪维权通道,优化维权服务机制。充分运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的投诉举报功能,进一步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和“一站式”诉讼服务,简化维权流程,缩短处理周期。三是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当前,个别地方出现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现象,不仅浪费公共资源,而且不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可能构成违法,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教育,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表达诉求。